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和人防改革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8-05 17:27

摘要:

2022年7月13日,《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和人防改革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防办发〔2022〕59号)文件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和人防改革发展创新若干措施

一、注重积累人防高质量建设发展所需资金。人民防空是包括指通宣训、建设维管、疏掩应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在内的全面防空袭准备和斗争,各项工作开展推进均需资金支持,易地建设费是上述资金的主要来源。各单位要统筹长远规划和当前发展,贯彻长期准备方针,不计较一时得失,确保人防各项工作开展所需资金有保障,在不突破法规边界情况下,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易地建设费审批收缴政策,自主调整《吉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监督管理细则(附件)》申请易地建设条件中第(九)款规定的最小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形势和条件变化后另行调整。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中,根据人防工程规划需要调整建设的、区域(地块)内防护要求基本满足的、结合项目编制的详细规划确定不需要建设的、调整规划后相关要求可以兼容或与周边区域(地块)协调的,可以易地建设并审批收缴易地建设费。

二、实施人防工程实际管用高质量建设发展。人防工程总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地方,要根据规划,进行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均衡发展式审批,贯彻易地、异地审批和建设思想,强化高抗力和专用工程、人掩工程建设;对有意愿的建设单位,可以收缴易地建设费,积累既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提升改造资金,并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在两年内完成改造任务,逐步减少转换工作量,形成备战应急、实用便利、掩蔽舒适的新防护空间;对新审批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现行配建比例下浮10%审批,同时要求各专业平战转换和掩蔽生存设备设施在竣工验收时全部安装到位。

三、继续支持城市立体停车建设。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立项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或非单独立项,但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为主的建设项目,设计功能专门用于立体停车或以立体停车为主的(地下部分用于停车部分建筑面积大于地下总建筑面积50%),在兼顾人防面积和设计标准上,可以选择适用以下规则: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兼顾比例为100%,适用设计标准为《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吉防办发〔2016〕118号)。也可以继续适用《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21〕8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高抗力专用人防工程建设的通知》(吉防办发〔2021〕63号)中关于配建人防工程比例、设计规范、有关鼓励建设高抗力工程等规定执行。

经有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参加的设计论证确实无法实施防护的,在不违背人防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不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和人防工程,审批收缴易地建设费。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总建筑面积20%的面积标准审批收缴易地建设费;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部分,按照该部分建筑面积15%的面积标准审批收缴易地建设费;10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该部分建筑面积10%的面积标准审批收缴易地建设费。

全面支持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助力解决群众充换电难问题。对安装充电设施影响人防工程战备功能的,人防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明确防护或平战转换措施,确保战时功能和充电设施安装。

四、走开防护设备标准化发展的路子。标准化是工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要积极推动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简化型号工作,各相关单位在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在核5、核6、核6B级抗力范围内,取消0920、1320、1820、2021、2225、4022、5522、6022型号防护(密闭)门,取消不常用型号封堵板(根据实际变化定期调整)。凡在设计和审图之中没有落实的,一经发现,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诫勉约谈,责令改正,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记入相应信用记录。

严格控制非标准防护设备(含取消型号)设计和选用。特殊项目在确定使用非标准防护设备前,应召开由设计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和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参加的论证会,确定必须使用的可以使用。设计洞口尺寸宽高分别在2米以内的,非标准防护设备宽高分别小于标准防护设备10厘米以内,材料、结构、设计计算依据与标准防护设备均相同的,可以直接比照相应标准防护设备图纸设计制作选用;设计洞口尺寸宽小于6米、高小于4米的,非标准防护设备宽高分别小于标准防护设备50厘米以内,材料、结构、设计计算依据与标准防护设备均相同的,可以直接比照相应标准防护设备图纸设计制作选用。

没有相应标准防护设备参考的,设计和选用应当由设计单位组织论证(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相关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参加),并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后生产应用。

五、推进人防专用设备智能化,奠定信息化基础。鼓励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创新研发,符合保密相关规定要求,在防护(化)设备成品中,嵌入带有感知、识别、监控、管理、标记、发送等信息传感功能的物联化智慧装置,并符合保密相关规定要求,融入智慧化城市建设。凡在人防专用设备设施中嵌入物联化智慧装置、并预留预埋信息接口的,在企业创新评价和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作为优越条件优先选用和采购安装,建设单位愿意、规定允许的,可以不公开招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带有物联化智慧装置的防护(化)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六、促进“结算回归”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推动“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建设大会”和“省第12次党代会报告”中关于“六个回归”“分转子,推动总部在外省的分公司转为子公司”要求落实,确保有关质量服务和战备效能发挥。已入吉或拟入吉的承担人防工程设计及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外埠企业、承揽新型材料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企业、国家人防办许可的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高新材料(产品)及工艺生产(服务)企业,宜在我省设立子公司。凡设立子公司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单独公示,并组织一对一政策和业务知识讲授培训,优先给与政策和信用等方面扶持;对未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的相关企业,将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式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关于推行风险分类监管要求,明确相应监管措施、抽查频次和比例,进行精准监管。

七、释放防空地下室(医疗救护工程)所有权,加大支持医疗工程建设力度。凡按照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型为医疗救护工程的,该同步建设的防空地下室产权确定暂停执行《沈阳军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2004〕18号)“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规定条款,可以由有关部门确定为归建设单位所有。办理产权需要的,地方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据此出具不归人防部门所有证明材料。《省人防办关于加快推进高抗力专用人防工程建设的通知》(吉防办发〔2021〕63号)相关优惠政策不变。各地要积极宣贯,按照人防工程规划要求,加大医疗救护工程审批建设和升级改造力度,尽早达到战术技术标准和本地规划目标任务要求。本条规定与地方法规或规章不一致的,由地方决定是否执行本条规定。

八、鼓励地铁人防工程设计和设备设施安装分别发包承包,发挥地方从业企业专业和技术优势。本省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可以直接分别承揽地铁人防工程设计和防护设备设施安装业务,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地铁人防工程设计和防护设备设施安装工程。地铁人防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时不得设立违反本条意见的条件,并宜优选此方式发包。结合实际,探索地铁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设计选用,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结合地铁人防工程实际设计的各类型号孔口防护设备,经省人防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向国家人防办报备后,视同满足《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第6.1.2条第3款规定,可以用于地铁人防工程安装。

九、促进“四新”人防专用设备应用,注重总结推广。落实省委省政府聚焦“六新产业”要求,立足于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和绿色低碳经济发展,进一步促进玄武岩纤维、POZD复合材料、高性能活性纳米无机复合材料(RING)、高强RFP-混凝土组合结构等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等制造的“四新”防护设备在我省的推广应用。上述“四新”防护设备,在报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后,可以在省内列为试点项目有序推广应用。应用后,由属地人防主管部门跟踪监管相关设计、安装、检验验收、使用维护,用时间检验创新产品并适时总结,对质量、价格、使用维护、平战转换确适合我省的“四新”防护设备,积极推广应用。

国家投资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确定使用“四新”防护设备数量比例达80%以上的,执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管理规定》建设人防工程比例可以下浮5%,具体由属地确认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与适当的资金支持,不再下浮比例;对使用《吉林省人民防空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比照使用“四新”防护设备优惠情况,其兼顾比例可以下浮5%。

积极创新条件引进“四新”防护设备生产专用技术,引导鼓励我省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用生产“四新”设备,开展试点推广应用。对民用建筑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中应用专有技术(含本省专利技术和引进省外专用或专利技术)生产的“四新”防护设备数量比例达80%以上的,在试点推广应用期间,配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可以下浮3%,具体由属地确认实施;全省试点推广应用(全部“四新”设备)涉及的审批防空地下室数量不超过年度全省审批防空地下室总量的15%,各地在审批前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实行全省统筹和累计,定期公示;试点推广应用自文件下发之日开始,期限为3年。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要积极广泛推广采用“四新”防护设备标准图集进行设计,原则应达到设计工程面积的15%;鼓励人防工程设计等单位,参与编制行业有关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工艺和设备(材料)的标准图集等技术文件,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优秀成果单位将给与适当资金补助,并积极向国家人防办申报国家级技术成果。要逐步淘汰相关落后防护设备产品,该项工作将列入设计等单位考核和信用评价。

十、打造创新洼地,快速促进人防科研和创新发展。加快支持企业创新,帮扶人防科研项目全过程研发推广。全面大力支持人防设计单位、检测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其他人防相关科研等从业企业开展人防创新发展研究。取消非国有企业科研创新立项审批,采取直接备案制,吸引外埠研发创新企业来我省发展,并享受与省内企业无差别待遇。凡不申请使用国家资金的研发项目,实行不限制无门槛立项备案,企业(含外埠企业)只需填写相关科研立项备案表、提供基本情况,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即给予科研立项备案,并按企业要求及时组织论证或鉴定。申请国家立项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将进行一对一指导,材料基本齐全的,一周之内上报国家,并指定专人跟踪协调推进,涉及项目推进协调、论证或鉴定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全程全面支持帮助,指定专人(分管处室负责人)协助帮办。对通过省级和国家级鉴定并列入推广的项目,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将结合政策并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研发补助,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将发布推广应用通知公告,并倡导在国家投资项目中带头应用。

十一、本措施由省人防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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